間接故意犯罪都有未遂的存在嗎?
一、間接故意犯罪都有未遂的存在嗎?
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態。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行為 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即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中具體的犯罪行為。至於行為是否實行完畢,不影響犯罪未遂的成立。
第二,沒有發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結果。這是區別犯罪未遂與既遂的主要標誌。
第三,沒有發生危害結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這一特徵將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區別開來。
因為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是持一種放任態度,當法律上的危害 結果發生時,則已成立犯罪既遂
二、間接故意傷害怎麼定罪
間接故意傷害致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遂不是每一種案件情況都是適用的,而且在明知是犯罪的情況下還做出傷害他人的事情,這種間接故意的犯罪就不適合,在處罰的時候也會按既遂來進行給予,不會按未遂來減輕相應的處罰,所以,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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