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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存在犯罪未遂嗎?

一、行為犯存在犯罪未遂嗎?

行為犯存在犯罪未遂嗎?

行為犯可以有未遂犯。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二、犯罪特徵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説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説,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説,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無論是哪一種的違法行為都將會給社會大眾以及公共治安和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國家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具體後果來確定處罰力度的,如果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出現了犯罪中止從而沒有造成傷害也是可以免除處罰,如果犯罪中止已經造成了傷害則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