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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逃離部隊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逃離部隊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逃離部隊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逃離部隊罪】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逃離部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罪體

逃離部隊罪的行為是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這裏的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刑法、國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規定。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擅自離開部隊或者逾期拒不歸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軍人違反兵役法規,在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2、罪責

逃離部隊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逃離部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2)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3)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4)在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5)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三、逃離部隊罪與戰時臨陣脱逃罪的區別是什麼

逃離部隊罪與戰時臨陣脱逃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客體方面不同,逃離部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兵役制度。而戰時臨陣脱逃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人蔘戰秩序。

2、客觀方面不同,逃離部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戰時臨陣脱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臨陣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3、主體方面不同,逃離部隊罪主體一般為現役軍人,但是在戰時,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成為戰時臨陣脱逃罪的主體。而戰時臨陣脱逃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

4、主觀方面不同,逃離部隊罪主觀方面由真接故意構成,並有逃避繼續服兵役的目的。而戰時臨陣脱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

軍人在部隊的一些行為是受到法律嚴格約束的,比如説其行為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的兵役法律規範,如果違反相關的規定,擅自的逃離部隊,將會構成《刑法》當中的逃離部隊罪,需要嚴厲懲罰。

標籤:刑法 部隊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