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思聯絡的共同犯罪危害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有些人可能都沒有聽説過,對於共同犯罪的相關內容,那麼小編今天就給您講述一下,對於共同危險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之間的區分是什麼?根據相關的説法,這種行為是由於侵權的行為不一樣,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解釋。
共同危險行為與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的區分
共同危險行為與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一樣,行為人彼此之間都沒有意思聯絡,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權人在主觀上存在共同意思聯絡。其僅要求各侵權人的獨立行為共同引發損害。例如,甲乙兩人不約而同扔出的石子,同時擊中了第三人丙,甲乙兩個行為人都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產生了作用,但甲乙兩個行為人在實施這一行為時,並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此種情況常被認為是共同危險行為,但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不應當被作為共同危險行為處理,而應當作為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處理。因為共同危險行為和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真正的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行為人是確定的,因此不存在一個推定行為人的問題;而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雖然參與共同危險的行為人是確定的,但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參與危險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2、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來看,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每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都是確定的,即每個人的行為都造成了損害後果,而且是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後果;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全部危險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具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個或數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法律直接推定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各行為人的行為並未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
3、法律責任不同。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如果構成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構成競合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則各行為人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在共同危險行為中,每個行為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文章中小編給您通過三點的內容,詳細的解釋了這二者之間的區別,那麼更多的也是想讓讀者瞭解法律以外,以及跟法律有關的相關內容,並且也能夠了解我們國家在不同地方的相關法律規定,你能夠了解共同犯罪的有關懲罰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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