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是什麼意思?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有很多術語是很專業的,比如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很多人在遇到時往往就不能理解,不知道這究竟是什麼意思,其實實行過限可以從字面上來對其作出解釋,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時,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這時就被稱之為實行過限,下面就來為大家介紹。

一、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是什麼意思

實行過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在實行過限的情況下,實行過限行為的人當然應當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二、共同犯罪中該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1、主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

一、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二、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

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願地參加共同犯罪,並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後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於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説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説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

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

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為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看了上文,相信大家已經能夠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是什麼意思了,共同犯罪是非常常見的一類犯罪,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須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其次一般情況下還要區分主犯和從犯,由於主犯起的作用相對較大,因此主犯面臨的處罰相對從犯而言也要重一些。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