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與行為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危險犯與行為犯的區別是什麼?
危險犯與行為犯的區別在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特定犯罪行為就構成既遂,而危險犯的既遂在實施行為的基礎上還有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險犯犯罪中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 犯罪中止的特徵是什麼?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説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犯罪中止雖然只是犯罪的一種形態,但由於涉及到危險犯的犯罪中止,需要根據犯罪的類型來進行認定,另外如果犯罪分子還存在自首情節的,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知道了危險犯和行為犯是有區別的,如何認定兩者的犯罪情形我國的法律上也有明確的界定的標準,不管如何界定劃分都是處罰法律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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