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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罪立案標準是行為人必須有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即行為人由於自己的行為不慎,損壞了電力設備。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最後就是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概念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依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據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徵。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電力設備,包括供電設備、發電設備和變電設備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電力設備必須是處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也就是説,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成立本罪。如某村村民甲燒荒種玉米時,不慎將本村一台因報廢而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焚燬。此事件中,甲過失焚燬的變壓器是報廢並且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變壓器,焚燬這一變壓器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由於自己的過失行為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壞電力設備,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己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這是本罪與意外事件的主要區別之所在。本罪的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如工人段某,1981年在城南路某自行車前叉廠工地四樓頂部清理垃圾時,隨手將一根14號鋁絲從樓上拋下,落在6?6千伏紅綠兩相高壓線上,當即造成高壓線短路,發生連續爆響,致使電力設備損壞,使得城南路段大面積停電,直接經濟損失10萬餘元。此案中,行為人主觀上就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走在馬路上,經常可以看到一些電線杆等電力設施,這些電力設施都是國家所安置的,一些基礎設施,不能夠進行破壞,否則的話會構成我國刑事關於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罪,這個立案標準只能是行為人必須存在這個行為,而且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