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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及界限

在社會生活中,醫生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職業。但是,就算是專業人員,也會在醫療過程中出現錯誤。那麼對於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之間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就介紹一下關於兩者之間的區別。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及界限

一、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的含義區別

(一)非法行醫罪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的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二、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不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醫療事故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醫療事故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通過上述的介紹,我相信大家對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及界限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如果大家遇到了這種情況可以根據小編的整理來理解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及界限。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具體的問題時,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及時為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