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賃證明樣本以及辦理程序
當公司租用場地辦公或舉行活動時,我們就要簽署場地租用協議,但是單單是協議還不夠,還需要出據場地租賃證明,而此證明分為兩類,由業主和出租人分別給出,那麼場地租賃證明內容都是什麼呢?如何書寫呢?接下來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一、場地租賃證明樣本
證 明
茲證明業主【姓名】將位於【租賃房屋詳細地址】房出租給【公司名稱】作為辦公場地使用,使用期限為壹年即: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需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定。已取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該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特此證明
居委會:
經辦人:
電 話:
申 請 人 聲 明
本人所填寫上述內容屬實,閲知並遵從以下條款:
(一)此場所使用説明僅作為辦理審批登記的場所證明文件,不代表對建築物合法性的確認。
(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拆除經營場所所在建築物時,此臨時使用證明自動失效,不得作為補償依據。本企業(個人)會主動辦理經營地址變更或辦理註銷登記。
(三)經營者憑此場所使用證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房屋位於 ,共 層,審查單位用作擬經營項目的房屋位於第 層 ,同意其作為經營場所場地使用。
見 年 月 日 (審查單位蓋章)
審查單位聯繫人:
審查單位聯繫電話:
二、場地租賃辦理
1、辦理《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申請人必須帶齊下列資料,缺一不可:
(1)申請書原件;
(2)臨時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審核表原件;
(3)房產證複印件或出租屋(辦證)產權情況證明原件;
(4)租賃合同(協議)原件;
(5)雙方身份證複印件。特殊行業需帶齊以下資料:辦理建築總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特殊建築工程、煤氣及燃氣的需提供公安部門消防審核和消防驗收資料。
2、社區根據穗府辦《關於解決生產經營場所場地證明若干問題的意見》,由社區把好相關資料審核關,符合辦證條件的申請人才可加具意見簽名蓋章。
3、由社區指引申請人攜帶社區加具意見簽名蓋章的資料到大沙和家(大沙東路297號,青少年宮斜對面)提交資料,安委辦不收取相關資料。大沙和家做好相關資料移交手續,防止資料丟失。
4、街安委辦在接收資料十個工作日內經現場檢查合格後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3年的《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要求:各社區在審查相關資料的同時着重注意申請人提交的租賃合同(協議),除租賃合同(協議)必須是原件外,租賃合同(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實際租賃面積及市場行規租金,防止租賃雙方偷税漏税現象發生。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以上內容詳細的介紹了場地租賃證明所包含的業主名字、租賃場地地址、年限以及居委會、申請人聲明等內容,以及給出了場地租賃證明樣本,供讀者參考使用,還介紹了辦理場地租賃證明所需要的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還有在辦理場地租賃證明時所要求的注意事項。希望讀者在辦理證明前,瞭解清楚,不要遺忘重要材料,影響辦理進度。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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