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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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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有什麼區別

關於醫療方面的犯罪,相信大家聽的最多的也就是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了吧。雖然他們確實屬於醫療方面的犯罪,但在很多地方都是存在不同之處的,不過也有一些人會將這二者弄混淆。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區分一下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

一、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有什麼區別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於危害公共衞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因此存在很多相同之處。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於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後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二、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小編總結了一下主要是在三個方面,包括主體、客觀方面以及主觀方面,但還需要注意《刑法》中關於這兩個罪名規定的具體量刑標準其實也是不一樣的。同時這兩個犯罪的立案標準也規定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