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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盜竊武器裝備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法院對盜竊武器裝備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法院對盜竊武器裝備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法院對盜竊武器裝備罪量刑的具體標準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盜竊武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部隊的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是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保證其不受非法侵佔,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直接造成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損失,將給部隊建設帶來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竅、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盜竊,是指採取祕密竊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搶奪,是指採取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盜竊、搶奪的對象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和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為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武器又稱兵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通常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通常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

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刑法》第264條和第267條對盜竊罪、搶奪罪的數額標準從嚴認定。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具有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具有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並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刑法》第450所規定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盜竊、搶奪行為為將侵害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看,實施本罪的行為人都企圖實際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因此其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目的,屬於直接故意犯罪。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更不得去實施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等的行為。公民若是發現自己的財物被盜,或者是説,發現他人盜竊了武器裝備、軍用等的物資,那麼發現者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負有保管武器裝備職責的公民,不僅需要防止他人實施盜竊此類裝備的行為,且也不能監守自盜,否則盜竊行為一旦被發現,此行為人就涉嫌犯了盜竊武器裝備罪。而罪名一旦成立,行為人就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