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還可以起訴嗎?
一、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還能起訴嗎?
‘要看具體案情,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不能簡單的用概率來衡量,需要結合實際的案情和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一般情況下,不會退回二次。之所以退回,主要是為了爭取時間,這是大多數情況下的。確實有需要的,都是那些大型刑事犯罪案件。
要看具體案情,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什麼是補充偵查:
是指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一搬退補充偵查最多2次
第一種:證據不足,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這種情況下如果2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任然不能證明有罪就會做出無罪決定書。如果補充新證據能證明有罪就會提起公訴。案件移交法院。
第二種:認為犯罪但是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比如職務侵佔罪刑事立案標準是6萬元,已經證明了你的案值為4萬元,檢查機關會補充偵查如果最後不到6萬元檢查機關會做出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不代表無罪,不起訴你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犯罪但是不會留有案底的。
第三,如果期間有被拘留超過37天,無罪決定可以申請國家補償,不起訴不能申請。
刑事類案件,首先是需要證據的,所以就需要一定的偵查,對於偵查的工作,通常來説都是檢察院來進行的,偵查包括一些證據的蒐集,一些案件的發展方向等等。對於補充偵查的內容 ,可能是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通常是可以重新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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