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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刑法如何規定的

一、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刑法如何規定的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刑法如何規定的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出於營利的目的,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對象是出入境證件,這是眾人的共識,但出入境證件是專指真實的出入境證件,還是包括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理論界和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中的出入境證件,既包括偽造、變造的假證件,也包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發放的真實的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0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期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證件的管理秩序。

本罪犯罪對象是出入境證件。既包括出境證件,又包括入境證件。所謂出入境證件,是指公安部、外交部、港務監督局及其他授權的有關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審查核實後所簽發的允許其出入國(邊)境的證明,如護照、簽證或者其他的有效出入境證件,其中,護照是指一國或某些特別地區為其出國公民所核發的用以證明其屬於本國或該地區公民的證明件,屬於本國或該地區公民出入國境或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及國籍證明。其由本國外交主管機關發給。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謂出售,即出賣,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證件出賣給他人,以換取金錢、財物或其他物質性利益的行為。既包括先收集、購買、騙取後再出賣,也包括將自己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出賣。但行為人出賣的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出入境證件,即由國家機關依法頒發的出入境證件。至於該真實的證件是否超過有效期限,則不影響本罪成立,倘若出賣的是偽造或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則不應構成本罪,對之應當以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只要行為人出於營利目的實施出售出入境證件行為,犯罪既屬既遂。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行為,主體上屬於一般主體,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護照簽證等相關證件的行為,客體指的是國家對出入境證件的管理秩序,因此,認定本最後將會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