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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既遂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別

1、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本罪與其他倆罪的區別一般比較明顯,但在行為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事前通謀,由行為人向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處理,還是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也應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在妨害國(邊)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況下,為讓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能得到懲治,本法將各種犯罪行為都以明確的罪名規定下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從理論上講,行為人無論是否和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人通謀,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都已構成獨立的犯罪,也沒必要作為其他犯罪的共犯處理。

2、本罪與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證件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出境證件,也包括入境證件,而後罪的犯罪對象僅包括出境證件。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特徵是把自己的證件或低價購買的證件出售,而後罪的行為特徵是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

(3)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後罪則要求必須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

對於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判決處理情況,是需要基於上述兩種量刑的情節來進行判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就可以從嚴進行處罰,但涉及相關犯罪的處罰情況,是需要基於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