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今,許多人通過緊急避險保全了一方的利益,但卻使得另一方較小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對於這種避險方式,法律怎麼規定呢?而很多時候緊急避險都會造成他人一定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緊急避險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的要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説,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二、緊急避險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應當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作為一種對人性尊重的規定,一般來説任何人只要滿足構成要件都可以成立。然而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是由,可以免責。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關於緊急避險合法的免責事由,如下:
1、從主觀上看,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2、從客觀上看,它是在處於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採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説,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三、緊急避險有限度嗎?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麼,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就在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從文中我們可知,不是所有犧牲他人利益都要進行損害賠償的,緊急避險行為就是例外。如果,您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不過,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緊急避險的行為超出了一定的限度,這就要負相關責任了。因此關於緊急避險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處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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