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過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嗎
緊急避險過當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危害),意味着緊急避險行為從有利於社會到有害於社會的轉化,因而行為的性質也由合法行為轉變為違法行為,而且這種違法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因為避險行為而致的避險過當,根據行為人對他所引發的損害之擴大的心理狀態是處於過失還是故意,確定該行為的過失犯罪罪名或者故意犯罪罪名。在量刑時,只能針對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可以根據情節減輕或者從輕判處。
對違背原則採取的措施,即為保護財產而致使無辜第三人死亡或者傷殘的,均不得被認定為緊急避險,均得被認定為故意犯罪,但是在量刑時,可根據所保護的法益,減輕或者從輕判處。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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