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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犯罪既未遂是怎樣認定的

一、賄賂犯罪既未遂是怎樣認定的

賄賂犯罪既未遂是怎樣認定的

1、既遂認定:

受賄罪的表現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主動索賄,

二是收受賄賂,索賄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財物的既為既遂,在被動受賄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接受他人財物並允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既為既遂,

三是在斡旋受賄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允諾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為既遂。

2、未遂認定:

至於行為人受賄後,將收取的賄賂轉贈他人、捐贈公益事業的,屬於犯罪後對財物的處分行為,不影響受賄成立。

行為人收取財物後,沒有實際給他人謀到利益的,也不影響受賄罪既遂的成立。反之,如果行為人已經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了利益,但因其他原因尚未收受賄賂的,仍認定為受賄罪未遂。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類案件的犯罪分子,嚴重的影響我國的社會秩序和相關的國家機關的公信力。我國的司法機關和監察機關,對這類犯罪人員進行相應的調查。按照這類人員收受錢財的金額和事實影響,對這類犯罪人員進行相關的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