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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未遂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單位行賄罪未遂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單位行賄罪未遂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賄未遂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之一。

對於行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在刑法學界認識不一樣的,主要存在以下的情形:一種情形認為,應以行為人實施給付財物的行為作為既遂的標誌,但不要求對方實際接受賄賂。即行為人只要是為了使特定對象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給該特定對象,就成立行賄既遂,而不論對方是否實際接受所送財物。

二、單位行賄罪在刑法中的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單位行賄就是屬於單位給他人錢財,而利用不合法的方式達到自己的目的,但對於此行為只要沒有達到最後的目的性,那麼一般會被認定為未遂的,未遂的處罰要比既遂的處罰輕一些,情節較輕的可能還會免除刑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