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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認定嗎?

一、詐騙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認定嗎?

詐騙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認定嗎?

詐騙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認定,一般而言若是犯罪主體雖然有實施詐騙行為的預備工作,但是之後又放棄了欺詐他人,此時就會構成詐騙未遂。對於那些實施了詐騙行為導致了其他主體的財產安全受到了侵害,此時就構成了詐騙既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應考慮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權範圍:

考慮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權範圍是從空間範圍上劃定一個界線,將財物竊離物主的控制範圍的,應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1、如盜竊工廠的財物,工廠的權利範圍就是整個廠區,即廠區院牆以內;如系入户盜竊,户主是住單元房的,其權利範圍就是房門以內,將財物帶出房門既構成既遂。農村住户一般有院牆和大門,户主的權利範圍是院牆和大門以內。

2、如果是在商店內盜竊,應分清是櫃枱銷售型還是超市。櫃枱銷售的物主對財物的控制範圍以櫃枱為限;如是超市,顧客可以在允許的範圍內隨便拿取商品,但這個區域都有一個警戒線(一般以收銀口為界),如果已將商品帶出警戒線(無須出商店門口),就可認為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竊取的財物;如果是在商店非營業時間盜竊,商店不是大門緊閉就是有人看管,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有把財物帶出商店,才能認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權範圍。

3、如果是在公共場合扒竊,物主對財物的控制權範圍就是衣兜或隨身攜帶的包、袋,行為人只要將財物竊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認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範圍。

4、如果是盜竊運輸中的貨物,一般認為只要貨物脱離了運輸工具。如將運輸中的貨物從汽車上扔下或從貨運列車上扔下,即可認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範圍而被行為人控制;在停留的運輸工具內盜竊,如有人在現場監視、警戒的,盜出了監視、警戒範圍,才能認為行為人已實際控制了財物。停放的運輸工具且無人監視、警戒的,仍以竊離運輸工具為既遂。

5、如果是盜竊無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對財物進行了轉移的(一般認為不受轉移距離的影響),就可認為行為人對財物已經控制,即為既遂。

(二)應考慮被盜財物的特徵:

主要包括財物的性質、形狀、重量、體積等。

1、盜竊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一般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不記名不掛失的,如國庫券、無記名股票等,其特點是義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負責給付義務,也就是“認券不認人”。這種證券其性質接近於貨幣,竊取了證券,也就意味着非法佔有了證券上所記載數額的財產。因此,此種證券盜竊到手即為既遂。第二種有價證券是記名可掛失的,如銀行存單、匯款單、匯票、本票、支票等,其特點是義務人根據證券向證券的合法持有人負責給付義務,即“認券又認人”。行為人盜竊到此種證券後,並不意味着已經對證券所記載財產的完全控制,行為人還需假冒權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財物,在冒名領取時被發覺或冒領之前該證券已掛失或冒領之前被抓獲等情況,均構成未遂。只有在行為人竊取該證券後又順利地支取了證券中記載的財物,才構成既遂。

2、以工人盜竊本廠財物為例。如系盜竊體積小,重量輕的財物(如可以裝入口袋),在車間盜竊的,帶出車間即為既遂,在倉庫盜竊的帶出倉庫為既遂。因為一般情況下,工廠的門衞是不能對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衞人員已經發現了行為人的盜竊行為,否則是必然可以順利帶出工廠的,故可認為行為人出了車間、倉庫即獲得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如果是盜竊體積大的財物,出廠區時一般會受到門衞的盤查和阻攔,只有出了廠區大門或扔出院牆才構成既遂。

3、有些工廠性質特殊,工人出廠要經嚴格檢查甚至搜身,此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將體積很小的財物藏在身上,在出廠區大門之前,仍不能認為已對所竊財物取得了實際控制。只有帶出了廠區才構成既遂。

由於詐騙未遂造成的社會侵害是比較輕的,故此在雖然他人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想法,但是卻並不構成犯罪要要件,並且未遂的情形很有可能並沒有給其他的主體的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故此一般的未遂犯罪行為,會受到的刑事處罰都是比較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