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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長時間構成遺棄罪?

多長時間構成遺棄罪?

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遺棄現象都經常發生,但是不是所有的遺棄都可以定罪為遺棄罪,遺棄需要達到一定的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能定義為遺棄罪,遺棄罪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這些構成要件包不包括遺棄時間的長短是很多人疑惑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遺棄多長時間構成遺棄罪呢?

一、遺棄罪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遺棄罪時間

1、遺棄罪的構成要件中沒有對時間的規定。

2、遺棄行為須達到情節惡劣才能定罪,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情況。

三、遺棄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行為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具體加以認定,這裏所謂扶養,如前所述,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從遺棄罪的定義以及構成要件來看,遺棄罪對於遺棄時間的長短沒有界定,因此遺棄多長時間構成遺棄罪?這個無法確定,除了時間還要看遺棄是否達到了遺棄罪的其他要件,例如有義務撫養也有能力撫養,但是卻沒有撫養,而且造成惡劣的後果的,這樣才構成了遺棄罪,才會按照遺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