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家事糾紛

遺棄嬰兒到醫院是否構成遺棄罪?

遺棄嬰兒到醫院是否構成遺棄罪?

【為您推薦】下城區律師   汪清縣律師   橋東區律師   和平區律師   沅江市律師   東明縣律師   瑞安市律師   

我國每年發生大量的遺棄嬰兒的事情,其中有些父母將嬰兒遺棄到醫院,不管其死活。對於這樣的行為,人民羣眾是給予強烈譴責的。並且,如果情節嚴重,當事人還會構成犯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遺棄嬰兒到醫院是否構成遺棄罪?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遺棄嬰兒到醫院是否構成遺棄罪?

嬰兒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將其拋棄的,一般會構成遺棄罪,在特殊情況下,還會構成故意殺人罪,例如,將嬰兒拋棄在被人不能發現從而即使救助的地方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遺棄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根據犯罪追訴時效的一般原理,遺棄罪的追訴期為“經過10年”(刑法第87條第2款)。即經過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 但是,遺棄罪又是一種典型的繼續犯,即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就持續地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為停止。根據刑法第89條第1款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對遺棄罪的追訴期不是從行為人的遺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應從遺棄行為的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遺棄罪的主體是誰?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有遺棄罪的罪名,按照規定,父母將遺棄嬰兒到醫院,如果造成嬰兒受傷或者死亡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遺棄罪的量刑標準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體如何判刑就要看遺棄情節而定。另外,對於被遺棄的嬰兒,醫院應該主動承擔照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