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
在對刑事犯罪進行認定的時候,需要先看實際的行為是否符合了法律中關於此罪的構成要件規定,要是四個方面都符合的話,還要看有沒有達到此罪的立案標準,這樣才能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那其中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只能是故意的,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只是由於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合同詐騙論處。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也包括意圖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
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如簽訂合同之後,即行為人在簽訂合同的最初,並無騙取對方錢財的故意,但是,合同簽訂之後,由於種種原因,如貨源、銷路、市場行情變化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從而產生詐騙的故意,行為人有歸還能力而不願歸還已經到手的對方的錢財,並進而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欺騙對方,以達到侵吞對方錢財的目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嚴重情節有哪些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2)多次行騙造成惡劣影響的;
(3)致使被害人受損而生活困難的;
(4)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造成嚴重後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事犯罪的主觀方面具體可以分為兩部分,就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在有些情況下過失實施了某個犯罪行為的,此時並不會認定構成犯罪,因為法律中規定只有故意才能構成犯罪。對於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法律中規定就屬於其中的故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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