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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一、 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1、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是危害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其主觀上大多具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出於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須具有營利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提供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偽造或經過變造的虛假或無效的證件。所謂偽造出入境證件,是指仿照正式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形狀、圖案、文字和色彩等製作假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所謂變造出入境證件,是指對已過期失效或者他人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採用剪貼、拼接等打法,變造出入境證件。提供偽造、變造的假證件,無論是本人偽造、變造,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對提供者構成本罪均無影響。如果行為人自己偽造、變造後又為他人提供的,其偽造、變造行為又構成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與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之間形成牽連關係、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分工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供犯罪集團使用、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共犯論處。

二、立案標準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進行非法活動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立案的標準,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