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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一、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一)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包庇,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而縱容。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不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由其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而決意包庇或縱容的,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也應是他罪如窩藏、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放縱走私罪等。至於動機,有的是為了獲取賄賂;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礙於情面;有的是討好上級;有的是怕隱私被揭露、名譽被毀壞;有的是擔心生命、健康安全;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之一的行為。

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實施完畢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原則上構成本罪且為既遂。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果包庇、縱容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如行為人指使他人作偽證,他人未作偽證而未遂,且能自首或立功的;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成員逃匿後即行幫助抓獲歸案,認真悔改的,等等,可不以犯罪論處。

(二)此罪與彼罪

1、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

(1)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後罪則出於過失。

(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一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的所有玩忽職守的行為。

(3)定罪情節有不同。本罪系行為犯,一實施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除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都構成本罪;後罪為結果犯,玩忽職守的行為必須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方能構成其罪。

(4)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為複雜客體,既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又侵犯社會正常的治安秩序,且以後者為主;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2、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採用各種方法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無疑是濫用職權,如果因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又觸犯濫用職權罪,屬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3、本罪與窩藏、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後罪的主體則側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是否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構成其罪。

(2)客觀行為方式不同。本罪包庇行為極為廣泛,既包括作假證明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包庇、窩藏行為,又包括其他諸如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阻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查禁等其他包庇行為;後者則只包括為犯罪分子作假證明包庇及提供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比本罪行為狹窄得多。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行為包庇的對象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包括其成員;後罪行為的對象則是一切犯罪的人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4)犯罪客體不同。本罪所侵犯的主要是國家機關查禁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正常秩序;後者所侵犯的則是國家司法機關查禁犯罪分子的正常秩序。國家機工作人員如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提供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既觸犯本罪,又觸犯窩藏、包庇罪,屬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比較兩者,刑罰基本相當,但本罪性質嚴重,因此,應以本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4、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擔任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而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或者隱匿罪證的,既觸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觸犯偽證罪,為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此類工作人員在處理與黑社會有關的案件,由於受賄、貪戀女色等原因,並沒有按照規定處罰黑社會組織的成員,那麼該國家機關職員,就有可能會被按照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