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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是誰?

一、檢察院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是誰?

檢察院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是誰?

檢察院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但根據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一個,這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採取的取保候審措施,都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考慮到公安機關在基層普遍設有派出機構,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也有緊密的聯繫,並且有執行拘留、逮捕的權力。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便於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和考察,一旦發現違反規定或者不應當取保候審的情形,可以及時依法處理。

二、取保候審的對象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對象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三、如何執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擔保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則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保證人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罰款。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審查階段,對符合條件的檢察院可以批准執行取保候審,公檢法機構都有批准取保候審的權力,而具體執行的只有公安機關。拿到取保決定後,公安機關變更對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如嫌疑人嚴重違反取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