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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一、刑事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1.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户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為除一般破壞手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於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項規定: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盜竊庫存的或者廢置的線路上的電線的,則應定為盜竊罪。

(三)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反之,行為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為這些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毀損,侵犯財產的所有權。

四種情形最高可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四種情形可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明確,屬於《刑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四種情形包括: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1萬以上用户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根據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才能成立該罪。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廢棄的電力設備,或者是還在生產中並未投入使用的電力設備,則不能認定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