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正當防衞,一般就是發生在我們個人或者是國家的利益或者是他人的人身安全等受到不法侵害的 時候,可以通過一些行為來防止這個不法侵害繼續下去的行為就是正當防衞,那麼關於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的界限一直以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小編今天就給大家講解一下
一、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的界限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行為。如果超過必要的限度就屬於防衞過當,防衞過當就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成立正當防衞的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衞,屬於假想防衞。對於假想防衞,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衞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衞反擊。但在防衞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衞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衞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衞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衞;
(1)防衞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後藉口防衞加害對方的行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
(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衞。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衞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的界限,首先正當防衞是合法行為,這個行為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如果説因為施害方有故意傷害,想殺人等情況的,那麼正當防衞導致其死亡的,也是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故意傷害就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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