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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與正當防衞的界定?

故意傷害罪與正當防衞的界定?

故意傷害罪與正當防衞而正當防衞不成立犯罪,這是家喻户曉的法律規定。我國法律對故意傷害罪有明確的量刑規定,使用暴力使人傷殘、聚眾鬥毆至傷殘等。而正當防衞則是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或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而採取的防衞措施,是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但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衞的範圍時應當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二、正當防衞

目的正當性是指正當防衞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防衞性是指正當防衞是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同不法侵害作鬥爭的行為。他既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又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義務,是一種正義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目的正當性與行為的防衞性具有密切的聯繫。首先,目的的正當性制約着行為的防衞性。其次,行為的防衞性體現着目的的正當性,是目的正當性的客觀表現。

防衞意圖,是指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正當防衞在客觀上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觀。但是,正當防衞與犯罪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們只有看到正當防衞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國家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本質,才能真正把握住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的依據。

綜上所訴,故意傷害罪與正當防衞的界定是有法律依據的,並不是模糊的根據公民的行為判斷來保護受害人的基本利益及人生安全。近年來,隨着被害人的過錯逐漸規範化地成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為了順應這一做法,司法機關便不分青紅皂白地將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當作量刑中的被害人過錯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