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一、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口的管制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是複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數量較大的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而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二、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怎麼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走私製毒物品罪並非行為犯,而是需要達到一定數量標準才能定罪處罰:
1、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2、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
5、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少於上述數量標準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司法實務中,如果沒有違反國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而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在國家嚴格限制的範圍內,運輸、攜帶製造麻醉藥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屬於合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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