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從《刑法》的明確規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罰沒財物罪主要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主體是單位。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
(二)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三)客觀上具私分罰沒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且需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四)侵犯了職務廉潔性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國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
二、如何認定私分罰沒財物罪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私分罰沒財物罪主要需弄清楚的是哪些財物是屬於罰沒財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罰沒財物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
(二)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
關於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只能由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構成。與私分國有資產罪類似,《刑法》法條在對本罪進行規定時,明確指出本罪是“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的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因此,立足於《刑法》的規定,本罪只能由單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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