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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貨物物品罪犯罪構成要見是什麼

一、走私貨物物品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走私貨物物品罪犯罪構成要見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二、走私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税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税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款額處理。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從重處罰。

走私貨物的目的其實主要就是為了偷税漏税,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對於走私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最嚴重的是無期徒刑。不過,現在海關部門對貨物的進出口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也希望全體法人及自然人都一定要嚴格遵守我國的海關監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