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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四)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積較大,尚未出苗的;

(五)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六)抗拒剷除的。

本條所規定的“種植”,是指播種、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種子等行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一般應以實際查獲的數量為準。因種植面積較大,難以逐株清點數目的,可以抽樣測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數後按實際種植面積測算出種植總株數。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以及抗拒剷除的行為。所謂種植,是指播種、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種子等,不論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全部行為還是隻實施了一種行為,都可視為種植。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有種植的行為,即使沒有成苗,從面積上估算,達到法條所規定數量的,也構成此罪。

毒品是堅決不能夠沾染的,如果有人非法種植相關的毒品原植物,也會構成相應的犯罪,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就明確説明,公安機關發現有人種植了毒品原植物,就會被要求剷除,種植的相關的人員仍然不剷除的就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