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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種子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種子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一、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種子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認定標準是: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種子罪的嫌疑人有哪些辯護權?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人民法院會依法對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種子罪的案情進行審理,在所有的案情全部都審理清楚了的情況下,才能確定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標準。雖然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判罰標準和犯罪情節明顯不符的,嫌疑人可以上訴,檢察院也能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