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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怎麼判刑

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量刑時,應注意適用刑法第356條關於再犯從重處罰的規定。此外,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需要説明的是:

第一,只要在收貨前自動剷除的就可以免除處罰,而不問公安機關在此之前是否發現。換言之,在公安機關發現後自動剷除的,也應適用本規定。

第二,雖然可以免除處罰,但在根據案件情況下不應免除處罰時,根據當然解釋的原理,也可以減輕處罰。

二、認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問題有哪些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構成非法種植毒品罪:

1、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根據這一規定,該罪的起刑數量標準是種植罌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這裏只規定了種植罌粟的量刑數量標準,而對於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標準只規定了“數量較大”。這樣規定是由於在我國境內出現的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中,主要是罌粟;另外,由於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況各不相同,相當複雜,也難以在法律中都規定具體數量。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是指過去曾因為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強制剷除過,也包括被依法追究過刑事責任,又再次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再次種植的,無論種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構成犯罪。

3、“抗拒剷除的”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人,在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剷除這些毒品原植物時,使用暴力、威脅、設置障礙等方法拒不剷除的。

本條第二款是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刑規定。根據本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第三款是對在收穫前自動剷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收穫”是指收穫毒品,例如對罌粟進行割漿等。“自動剷除”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動進行剷除,而不是在執法人員的強制下剷除。“可以免除處罰”是指對自動剷除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的人,一般可免除處罰,對於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情節很嚴重,確需處罰的,也可酌情給予適當的處罰。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如果行為人在剷除後利用被剷除的毒品原植物製造毒品的,則不能適用本款的規定。

我國禁毒法規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規定為違法犯罪行為,是出於對毒品原植物種植嚴格管理的客觀要求。種植此類植物數量較大的,即構成犯罪,而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只要行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仍然故意非法種植即可構成,至於行為人是出於觀賞目的,還是出於出售牟利目的,亦或製取毒品的目的等,都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