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確鑿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是法院審判的目標。為了逃避責任或想僥倖減低罪行而選擇不認罪是一個錯誤的做法。在一個案件中,當證據確鑿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對於被告人來説,認罪有沒有意義呢?下面請看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説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説,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口供對於辦案機關來説,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意義呢?
答案是肯定的,有。
對於偵查機關來説,嫌疑人有口供,可以按圖索驥,順藤摸瓜,得到犯罪線索,明確偵查方向,讓案件得以順利偵破。有些個別辦案人,把口供當作證據之王,以為得到了口供,就搞定一切,而不注意搞其它證據,結果到了起訴和審判階段,案子夾生,律師發表一點質證意見,就把矛頭對準律師,這種搞法完全錯誤而低級。
對於公訴機關來説,被告人認罪,可以在出庭時減輕壓力,因為辯方在質證、法庭調查方面,沒有什麼力度,作為公訴人,也不勞心費神,脣槍舌劍地進行舉證、辯論。有些公訴人在開庭前準備不足,不好好閲卷,對事實沒有搞清楚,如被告人開庭時不認罪,比較強悍,就會陷入被動,手忙腳亂,顧此失彼。如果公訴人在開庭前準備充分,吃透案情,開庭時就會遊刃有餘,再狡猾的狐狸也鬥不過好獵手。對法院來説,如果被告人認罪,開庭就會簡單而輕鬆。如果被告人不認罪,那麼控辯雙方自然對抗激烈,主持庭審就得全神貫注,精通法律,經驗豐富,否則不僅不能有效查清事實,還會引起法庭秩序的混亂。現實中很多法庭秩序不堪入目,往往是因為法官水平低下和不能公正執法所致。
對於被告人,認罪與否有沒有意義呢?
答案也是肯定的,有。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7條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綜上所述,在一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證據確鑿不認罪,雖然不會加重對他的處罰,但是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在清楚、明確的事實面前,坦白與真心悔改才是正確的選擇。如果您對以上問題還有疑慮,請諮詢本站網的專業律師,他們將會為您更加詳細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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