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實物證據可以定罪嗎?
“沒有實物證據可以定罪嗎?”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都非常想知道,因為在大家的腦海中實物證據是最簡單明瞭的證據,DNA、指紋等等這些都是罪案定罪的最直接證據,那麼在現實中,如果都沒有這種實物證據,罪案能定罪嗎?本站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閲讀。
一、證據的分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需要符合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實物證據相對的言詞證據在案件中的證明力
需要具有全面的社會知識及審查判斷能力、綜合分析能力,不應因為證人證言易受認為、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否定其證明力,應依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對其效力予以確認。
1、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2、一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且無其他證據印證,應綜合全案情況確認其證明力。
3、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五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但其受作證能力的限制,應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無矛盾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4、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的證人證言,對方當事人提出其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但無相應證據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由此可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找到做案工具就不能結案這樣的説法,只要形成證據鏈,就可以定罪。因此在現實的案件中,有一些案件雖然沒有實物證據,但是其他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説,是可以説得通的,這樣是可以定罪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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