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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非法集資解決途徑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非法集資解決途徑是什麼?

民間借貸非法集資解決途徑是什麼?

民間借貸非法集資解決途徑是應該堅持“邊民邊刑”、“民刑分開”。如果現有的民間借貸案件的證據無法查清事實,但是根據現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

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等,非法集資有四個特點:涉眾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資,應依法移送給公安機關。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為本身並不涉嫌非法集資而是隻有關聯,人民法院必須審理。

應該堅持“邊民邊刑”、“民刑分開”。《物權法》規定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依法平等保護,所有民事權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開,互不干預,相互獨立。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並不當然讓位於刑事案件。對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決,民事案件並不當然改判。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是犯罪事實,遵循的客觀真實,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實,判決結果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舉證證明責任的基礎上,通過訴訟提交的證據來認定的事實。所以,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的結果有時不一致是正常現象,民事訴訟追求是法律真實,不以追求客觀真實為訴訟目標。

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決,與之後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的借款數額不一致,那麼以刑事判決的結果數額作為後面的民事判決結果數額的前提依據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認定的事實為依據,那麼之後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實或者主要事實無法查清,只有無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或者主要事實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的事實為之後民事判決事實的依據。

二、如何對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審理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未審結的,中止本案訴訟。如果現有的民間借貸案件的證據無法查清事實,但是根據現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上述已經説過,民事與刑事認定結果不一致沒有問題,民事訴訟是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認定結果,而不是根據公權力機關來認定審查結果。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關於民事幫我就幫問題時常會摻雜到一些刑事方面的問題,比如説民間借貸可能會涉及到一些非法集資的情況,現有的證據不能夠查明民事案件事實的時候,可以等到刑事案件結果出來之後再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