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了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因而受到刑法的嚴厲追究。那具體來説屬於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屬於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二、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説: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
①擅離職守的;
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③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④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⑤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為懲處嚴重不負責任的醫護人員,故確立本罪。在具體實踐中,要分析醫護人員的主觀惡性程度和損害結果,同時要注意因果關係。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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