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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醫療事故犯罪侵犯了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因而受到刑法的嚴厲追究。那具體來説哪些屬於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説,醫療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醫療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②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③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裏,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説,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牀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後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於情理上有失公平、於法律上則有失於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二、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如何區分

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後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範的因素所引起,由屬於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後果,而且對嚴重後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於,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在對某個行為定罪的時候,需要結合法律規定的構成條件,同時還要看是否滿足立案標準,這樣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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