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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處罰是什麼?

貪污罪的處罰是什麼?

貪污罪相信大家在實際生活中也聽過不少,貪污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通過非法手段侵吞公私財物的。當然這一行為是違法的,那麼貪污罪的處罰是什麼呢?下面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貪污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個人貪污數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貪污的數額;在共同犯罪中,對組織、領導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貪污犯罪集團的貪污總數額,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則是指某個人實際參與貪污的數額。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污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污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據此,如果個人貪污數額為1萬元以上的,即使行為人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也不得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其他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除外)。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5、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多次貪污未經處理,是指兩次以上的貪污行為,既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也沒有受過行政處理。累計貪污數額應按本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執行。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貪污數額應累計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貪污數額不予計算。

6、本條第3款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根據共犯理論,對2人以上共同貪污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貪污的總數額處罰。對於共同貪污尚未分贓的案件,處罰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參照貪污總數額和共犯成員間的平均數額,確定犯罪分子個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對於共同貪污個人所得數額雖末達到5000示但共同貪污數額超過5000元的,主要責任者都應給予處罰,其中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7、司法機關在對貪污犯罪分子判處主刑時,還應當依法並處沒收財產,或者判令退賠。處理案件時,還要積極追贓,不使貪污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追繳的公共財物,應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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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處罰 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