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刑事處罰是多少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個人貪污數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貪污的數額;在共同犯罪中,對組織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貪污犯罪集團的貪污總數額,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則是指某個人實際參與貪污的數額。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污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污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則產。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據此,如果個人貪污數額為1萬元以上的,即使行為人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也不得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其他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除外)。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多次貪污未經處理,是指兩次以上的貪污行為,既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也沒有受過行政處理。累計貪污數額應按本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執行。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貪污數額應累計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貪污數額不予計算。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根據共犯理論,對2人以上共同貪污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貪污的總數額處罰。對於共同貪污尚未分贓的案件,處罰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參照貪污總數額和共犯成員間的平均數額,確定犯罪分子個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對於共同貪污個人所得數額雖末達到5000示但共同貪污數額超過5000元的,主要責任者都應給予處罰,其中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司法機關在對貪污犯罪分子判處主刑時,還應當依法並處沒收財產,或者判令退賠。處理案件時,還要積極追贓,不使貪污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追繳的公共財物,應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上繳國庫。
以上就是對貪污罪的刑事處罰是多少的相關解釋。根據我國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如果進行行賄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檢察院就會進行立案。如果符合向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賄或者是使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不管受賄金額是多少,檢查院都會進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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