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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貪污罪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前不久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裏面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作出了重大的修改,而現在就是按照最新修改之後的量刑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那如今我國貪污罪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貪污罪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貪污罪認定注意什麼

1、認定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的標準,是看公共財物是否已經被行為人非法佔有或者已經被行為人非法取得。行為人是否實現了其貪污犯罪的故意內容或達到了其主觀上的預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的相互一致。

2、對於一般的貪污未遂,如果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具備其他免予刑事處罰條件的,一般不以貪污罪論。

3、對於符合下列情形的貪污未遂行為,仍應以貪污罪論處:

(1)貪污數額巨大;

(2)為首組織策劃共同貪污的;

(3)毀滅罪證逃避偵查的;

(4)為掩蓋貪污罪行,而嫁禍於人的;

(5)企圖貪污特定款物造成惡劣影響的;

(6)有證據證實其犯罪而拒不供認的;

(7)打擊報復報案人或舉報人的;

(8)其他貪污情節嚴重的行為。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由於之前出台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因此在貪污犯罪的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上面也是作出了相應修改的。如今判斷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貪污罪,就需要按照最新的規定作出了,而處罰也是需要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當中作出的量刑規定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