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麼?
“情節嚴重”是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必備要件。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客觀要件中包含兩類行為:
其一,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即糾集多人堵塞交通道路使過往車輛、行人不能順利通過,或者故意以其他方法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妨礙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便利。
其二,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即抗拒、阻礙依法執行治安管理職務的警察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維護交通秩序的行為。上述兩種行為必須同時齊備,方可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是一種概括性的定罪情節,體現了刑法對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行為在人罪問題上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要求。由於立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未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往往是通過對犯罪主體、主觀惡性、侵害客體、客觀行為等內容的綜合分析,判斷個案中的情節是否足以嚴重到應受刑事處罰的違法性程度。
(1)犯罪動機。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且行為人通常是通過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施加壓力,尋求解決相關問題。
(2)聚集人數。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為典型的聚眾型犯罪,只處罰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而對於積極參加者和其他一般參加者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因此,在客觀要件上,不僅要求行為人自己實施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還要求其糾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一定的地點,共同實施特定的擾亂交通行為。可見,聚集人數的多少是認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3)行為影響。具體包括交通被堵塞的嚴重程度、交通秩序的混亂程度及持續時間、社會影響等方面,這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對交通秩序這一客體侵害的最直接體現,也是反映個案情節是否嚴重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聚眾擾亂交通秩序案件中,比較通行的做法是對具有交通堵塞嚴重、持續時間長、聚集人數多、社會影響惡劣、公私財產損失大、發生人員傷亡等情形的,都可以認定為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中的“情節嚴重”。當然,具體個案中還應當根據個案的特殊情況進行個性化和綜合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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