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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煙花爆竹處罰

由公安部門管理。
一,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的焰火燃放活動,或者是燃放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的大型燃放焰火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了燃放安全標準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的處罰。如行政拘留15日。如果燃放煙花爆竹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時,可能要承擔的是刑事責任。

燃放煙花爆竹處罰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