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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銀行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銀行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職務侵佔罪構成要件

1、犯罪的主體

職務侵佔犯罪的主體一般是有職務便利可利用,既可以是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例如董事、經理、監事或者其他主管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工作人員,例如倉儲、物流、財務、銷售人。

2、犯罪的行為條件

職務侵佔行為的行為可以説是多種多樣,根據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主要包括侵吞、竊取、騙取和其他方法。

(1) 侵吞:一般是指行為人利用合法主管、管理、經手、使用企業財物的便利,將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例如,收入不入賬,據為己有;塗改賬目、單據,縮小收入,加大支出,從中侵吞;多報消耗,加大報廢物資數量;偽造支款憑證套取現金或頂庫貪污。

(2) 竊取:是指將自己合法主管、經手、管理的公司財物祕密佔為己有。行為人實施這類行為時往往採取做假賬、偽造現場、謊稱被盜、丟失、被人搶劫等方法。這也是職務侵佔中常見的行為方式。最典型的是公司財物的保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司財物,據為己有。

(3) 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將公司財物佔為己有。例如,某公司經理以虛假的投資項目為名,將公司資金轉入自己賬户,佔為己有。

(4) 其他方法:是指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方法以外的手段非法佔有企業財物。手段一般包括:內外勾結;白條抵庫;利用計算機;利用彩票、福利抽獎作弊等。

3、犯罪的行為方式

職務侵佔犯罪的行為方式一般都是作為,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況下的不作為。

(1) 作為方式。一般包括:

① 通過製作、塗改等語言、文字行為,首先改變企業財物的所有權關係,然後據為己有。例如通過侵吞手段。

② 通過身體的行為,將自己保管、管理裏的企業財物祕密改變為自己的所有物。例如,通過盜竊手段。

③ 通過編造、塗改、填報、虛假陳述等語言、文字行為,將不應該由自己所得的企業財物非法獲取。例如通過詐騙手段,多報消耗,加大報廢物數量。

④ 通過其他積極的作為手段,將企業財物據為已有。例如,以借用、試穿、試用的名義非法佔有等。

(2) 不作為方式。只能出現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因為單純的不作為,很難將企業財物據為己有。根據司法實踐,特殊情況下的不作為方式包括:

① 共同犯罪中,一些負有管理、經營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職責,致使自己廳管理、經營的企業財物被其他同案人侵吞、盜竊、騙取,自己從中分成。這些人的不履行職責,是一種不作為方式,與同案人的作為方式互相配合,共同構成侵佔或者貪污。

② 下屬財會人員為了巴結一些負責人、領導者,故意為其虛報冒領差旅費、工資、補貼等,這些負責人、領導者事後明知是冒領,但無異議或者默認,將冒領的財物據為己有。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務侵佔罪對於每個企業來説都是不允許這麼做的,這種做好是會傷害到企業的利益,因此,只要被查到,那麼就會按照侵佔的金額來判決,數額越大,那麼處罰的標準就會越重,所以,不同的案件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