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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達不到業績主動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三個月達不到業績主動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三個月達不到業績主動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不可以。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經濟補償金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主動辭職的沒有補償,除非公司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支付經濟補償

在下列情況,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兩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需要按照用人單位是否非法辭退勞動者確定,合法辭退勞動者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合法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包括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