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未遂和幫助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一、幫助犯未遂和幫助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幫助犯未遂和幫助未遂的區別具體如下:
1、幫助犯的未遂
幫助犯自身未達到既遂形態。根據共犯從屬性理論,幫助犯的形態從屬於實行犯,故幫助犯之所以未遂,是因為實行犯未遂。典型例子是:甲明知乙要去殺丙,遂給乙提供了100%的毒藥,但乙在投毒過程中,被丙發現進而倉皇逃走。本案中,由於實行犯乙未遂,故幫助犯甲也是未遂。
2、未遂的幫助犯
幫助犯所提供的幫助行為本身不可能達到既遂狀態,只能達到未遂的狀態。典型例子是:甲明知乙要去殺丙,遂給乙提供了50%的毒藥,乙雖然將毒藥投給丙,但丙服毒後並未死亡。本案中,甲提供50%的毒藥行為本身無論如何也不可能達到既遂的狀態,只能達到未遂的狀態,故屬於未遂的幫助犯。
簡言之,區分幫助犯的未遂與未遂的幫助犯的一個最直接的標準是:前者的幫助行為原本可以達到既遂的狀態,但由於實行犯未遂,故導致了幫助犯也未遂。而後者的幫助行為本身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達到既遂的狀態,只能達到未遂的狀態。
二、未遂的幫助犯構成犯罪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屬於從犯,如果犯罪未遂的,從犯可能會免於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幫助犯的未遂狀態是什麼
幫助未遂就是實行犯接受幫助以後,已着手實行犯罪,但因幫助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沒有完成犯罪。幫助犯的未遂成立要件有:
1、實行犯接受了幫助。
“接受幫助”,應作廣義理解,不僅接受了物質幫助與精神幫助,也包括如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已有通謀,但尚未實施該幫助行為的情形,此種情形至少在強化被幫助者的犯意上有所幫助,應屬於廣義的接受了幫助。另一種是幫助者提供了幫助行為,但屬於無效幫助。
2、實行犯已着手實行犯罪
着手實行犯罪是區別犯罪預備與未遂的標準,不應混淆兩者的界限。另外,此處所指的犯罪是指沒有超出共同故意範圍內的犯罪,換言之。就是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包括完全同一的犯罪,也包括部分重合的犯罪。
3、實行犯未得逞沒有完成犯罪
幫助犯是否完成犯罪,從屬於實行犯,實行犯未完成犯罪是幫助犯成立未遂的一個前提,同樣,此處所指犯罪是指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
4、未完成的原因屬於幫助這意志以外的因素
既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外原因而形成實行犯未遂的情形,也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內的原因而形成實行犯中止的情形,只要出於幫助者意志外原因即可。
司法職員在審理有多個犯罪主體的犯罪未遂案件時,若是存在幫助犯的,在量刑之前,需要確定是幫助犯未遂還是幫助未遂,由於前者實施幫助行為之後,不管落實犯罪的主體是否存在差錯,都不會造成嚴重危害,故幫助犯未遂的刑事處罰較幫助未遂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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