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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幫助犯的未遂如何處罰?

盜竊罪幫助犯的未遂如何處罰?

一、盜竊罪幫助犯的未遂如何處罰?

盜竊罪幫助犯的未遂比照盜竊罪既遂來進行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可以得出,司法解釋認為盜竊罪的未遂也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但只是在特殊情況才給予刑事處罰,即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目標,其他情況是不予刑事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卜作案的有所分別。”

可以得出,盜竊罪未遂但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以盜竊罪論處。

1、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2、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3、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狀態同時存在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1、從盜竊場所看盜竊既未遂的認定。實施盜竊的場所不同,盜竊既未遂的認定標準也不一樣。首先,非法進入嚴禁進入的場所實施盜竊,理論上應該以被盜竊對象是否移動到防護區外作為盜竊既未遂的認定標準,但在實際生活中,這種認定標準也要酌情考慮到管理區的客觀環境等因素。其次,在允許進入的場所進行的盜竊行為,這種情況就需要考慮被盜竊對象是否有監視人或監視器,還需要考慮被監視的嚴密程度等。

2、從盜竊對象看盜竊既未遂的認定。首先,被盜竊對象的重量、體積對盜竊既未遂的認定產生影響。一般來説,體小輕便的物品,如果行為者將其藏在了自己身上,就可以認定盜竊既遂;對於體大重量大的物品,如果行為者將其移動到控制區之外,則認定為盜竊既遂。其次,被盜竊對象的性質對盜竊既未遂認定產生影響,例如,對貨幣的盜竊,包括不記名、不掛失的支付憑證、有記名的有價憑證以及空白支票和未簽名的匯款單等的盜竊,其認定的標準也會根據其具體情況做出不同程度的考慮。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盜竊行為是存在着幫助犯的。比如説在門口放風等等這些幫助犯,如果在導致盜竊未遂的情況之下的話,可以從輕處理。畢竟是比照犯罪既遂,危害程度比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