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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共同犯罪該如何處罰

刑事案件共同犯罪該如何處罰

我們發現,在實際對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時候,其中不可避免的要結合每個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對其身份做出一個劃分、認定。針對不同身份的共犯人,實際給予的處罰是不同的。那到底刑事案件共同犯罪該如何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實踐中,對共同犯罪人如何處罰,刑法對共同犯罪人怎樣分類?請看下文分析。

共犯的分類標準:國外刑法通常按分工進行分類,分為正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我國刑法主要按共犯作用進行的分類,適當考慮了分工。按此標準將共犯成為四類,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主犯包括兩種人: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就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人;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要的實行犯。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主犯的刑事責任,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刑法的規定,從犯有兩種人:1.次要的實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他們沒有參與犯罪的實行,但對於參加其他共同犯罪的實行人起着幫助的輔助作用。從犯的刑事責任: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如,在財產犯罪中,搶劫、盜竊、搶奪這類犯罪中,主犯對成員組織指揮的,是對他組織的全部數額負刑事責任。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實在身份上的劃分有幾種不同的情況,就包括了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等,不同的身份下法律規定的處罰是不同的。而進行這種身份的認定其實對當事人來講也有一定的好處,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