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事案件的脅從犯應如何處罰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並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願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對被脅迫者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願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後來嚐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願地繼續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於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
對於脅從犯,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脅從犯應如何處罰